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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夷山市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5 18:09:17 浏览次数:3127 来源: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武夷山市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9〕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
    为进一步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武夷山市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武夷山市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
    1、申请对象以家庭为单元,户口属武夷山市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星村、兴田、五夫、华侨农场及岚谷、吴屯、上梅、洋庄三个镇四个乡及一个农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的实物配租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解决。
    2、申请对象按户口本的认定,向户口所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对象及配偶属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可纳入家庭成员内,但父母的收入、住房等纳入申请家庭的条件范围内,申请对象子女如虽已成年但仍在校就读或残疾、有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可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3、申请对象属单亲家庭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申请对象属离婚的,离婚须达五周年以上;
    ②申请对象属未婚的,男须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女须满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
    4、申请对象户口须在所辖居委会达3周年(含3周年)以上的;
    5、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武夷山市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8平方米(含8)以下。如果申请对象现其所居住的房屋虽无办理产权证,但其房屋的建设已经相关单位备案登记,或其房屋的属性无相关材料,但经调查确属申请人房屋的,则申请对象不属保障的范围内;
    7、申请人家庭须无房产买卖行为,特殊情况(如重大疾病,主要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盆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由医疗机构出示证明)除外;                        
    二、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流程和程序
    (一)申请流程
    居委会申请、初核→街道办(镇、农茶场)复核→居委会→市民政局审核收入情况→市房管处核实房产情况→居委会公示→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核准并公示→无异议由市住房办配租配售;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武夷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或租赁登记表》,提交申请。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户籍性质、居住地址、生活状态(如工作与否、失业等)的真实情况予以调查确认。如申请人居住地址非户口所在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其异地居住的住房情况资料,并经居住地所辖居委会确认,如属外县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住房办的未参加房改购房的证明材料。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确认后,上交各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农(茶)场或镇政府予以复核确认所有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街道办将复核确认后的申请人资料返还居委会,由居委会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所有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市民政局将审核确认后的申请人资料移送市房管处核实申请人的房产情况所有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市房管处将核实完的申请人资料返还居委会,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户籍性质、低收入与否、房产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5、各居委会将辖区内申请人公示结果上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所有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6、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再公示,公示期15天。
    7、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资料转交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8、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列入住房保障的申请对象予以登记进入保障。
    三、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武夷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或租赁登记表》。
    2、提供每个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异地居住的须提供其现所居住的住房情况资料,并经居住地所辖居委会确认,如属外县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住房办的未参加房改购房的证明材料。(上述房产:私房提供住房属性的有效证明,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
    3、有国有性质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并出具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附工资表),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
    4、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无失业证又确属失业的由所属居委会出具无就业证明,并经街道办或镇政府或农(茶)场确认。
    5、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6、住侨房的,提供法院的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7、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8、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武夷山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9、申请家庭成员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明。重大疾病例的须提供医疗诊断书,并加盖县级以上医疗诊断机构的有效公章。
    10、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以上所有材料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张完整复印2份。
    四、配租配售
    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进行配租配售。
    1、当年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多于或等于申请人数量的,实行申请人直接抽取房号。
    2、当年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小于申请人数量的,首先抽取与当年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相当的申请人,进入抽取房号资格。取得抽取房号的申请人择期抽取房号。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因残疾、重大疾病、年老(60周岁以上)等原因,在申请人取得配租配售资格时,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在2层以下(含2层)的房屋予以优先考虑。
    五、严肃组织纪律
    1、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是各相关部门责无旁贷的任务,各相关部门要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到位,要公开办事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等。
    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按照程序要求,严格登记、申请、审核、公示、配租配售及准入与退出工作机制,严禁保障住房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武夷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及《武夷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处罚。
    3、对已取得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在无特殊原因随意放弃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政府部门将取消其住房的保障资格。
    4、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举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调查落实,及时反馈。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530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