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检查,落实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体系,有效遏制市场中各种不良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检查对象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执(从)业人员以下行为:
1.是否有帮助黑恶势力提供资金洗钱等行为。
2.是否有非法集资活动,发布融资类资讯信息等行为。
3.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是否有以个人名义承接和收取费用等行为。
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业务流程;
(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存量房交易资金接受监管的相关资料(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的除外)。
(6)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7)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5.是否有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等行为。
6.是否有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行为。
7.是否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通过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行为。
8.是否有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等行为。
9.是否有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等行为。
10.是否有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等行为。
11.是否有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等行为。
12.是否存在不以真正取得出卖人房屋物权为目的,分别与当事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低买高卖,通过全权委托公证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偷税漏税,赚取购房差价,损害出卖人利益的行为。
13.是否有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行为。
14.是否有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等行为。
15.是否有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等行为。
16.是否有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四、阶段划分及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2021年11月24日至12月31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11月24日至11月30日)。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自纠整改。并将自查情况填写《2021年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附件2),请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自查整改情况及自查表格加盖公章,报至武夷山市房产交易中心(联系人:邓志明,联系电话:0599-5116622)。
(二)集中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检查人员深入市场,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经纪机构限期整改。
(三)整改提高阶段(12月10日至12月31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整改、暂停网签、记入诚信档案、注销备案等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违法违规机构。
五、相关要求
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是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按要求做好人员和工作落实。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积极参与,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市中介协会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努力净化市场环境、提高行业发展水平,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武夷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1
武夷山市房地产中介诚信服务承诺
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我们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发布真实房源信息。所发房源真实存在、真实租售、真实图片、真实报价;接受委托后,及时查询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况,并如实告知购房人。
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从业人员在服务中佩戴印有本人照片的工作牌,工作牌标明从业人员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
三、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不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不捆绑收费、额外收费。
四、不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在监管账户外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五、不哄抬房价。不捏造散布虚假市场信息,不制造市场紧张气氛,不误导市场预期。
六、不炒买炒卖房地产。不以“炒房”为目的签订虚假购房合同,不以不实际取得物权为目的低进高出赚取差价,不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不隐瞒职业身份。
七、不违规提供金融服务。不从事、不参与、不协助开展违法违规的房地产金融业务。
八、不泄露客户信息。保守客户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骚扰客户。
九、及时处理投诉纠纷。公布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公平妥善解决客户与从业人员的纠纷。
十、营造行业良好环境。不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服务,不诋毁、恶意排挤竞争对手,不聘用因不良行为被承诺机构开除的从业人员,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承诺单位:
联系电话:
附件2
2021年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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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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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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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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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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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情况 |
完成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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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有帮助黑恶势力提供资金洗钱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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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有非法集资活动,发布融资类资讯信息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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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是否有以个人名义承接和收取费用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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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业务流程; (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存量房交易资金接受监管的相关资料(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的除外)。 (6)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7)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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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有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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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有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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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通过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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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有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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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有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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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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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有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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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存在不以真正取得出卖人房屋物权为目的,分别与当事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低买高卖,通过全权委托公证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偷税漏税,赚取购房差价,损害出卖人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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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有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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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有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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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是否有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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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有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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