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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各环节备案 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8/7 8:42:53 浏览次数:821 来源:


武建〔2019177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各环节备案

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切实做好《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落实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我局将依法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用档案。对被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要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和参与评优评先,并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二、进一步规范物业招投标活动

根据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于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等作为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在招投标中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作为投标加减分的必备条件。评标专家应当在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住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经我局房管处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或者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C级。

 建设单位(业主)选择与本单位相关联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股权或投资关系证明)承接前期物业服务的,经我局房管处审核后可通过协议招标方式承接本单位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

    三、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各环节的备案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报我局房管处备案。房管处应当对临时管理规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对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企业基本信息报我局房管处备案,主动申请参加企业信用评价。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报我局房管处备案。

(四)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将物业承接查验记录、承接查验结果、承接查验协议等内容报我局房管处备案。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出具核定意见,并将核定意见抄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四、本通知自201991日开始实施。

 

 

 

                         武夷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