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查验办法》的通知
南建房[2010]3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查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9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学习,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南平市建设局市场物业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闽建房函[2010]97号
福州、漳州、泉州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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