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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9 11:53:37 浏览次数:1127 来源:


南平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南建房[2010]33

 

各县(市、区)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94)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建设局要按省厅部署要求,认真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及时组织辖区内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并会同工商等部门根据经纪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2、各县(市、区)建设局应于125日前将本地的检查情况报送南平市建设局市场物业管理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附:

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建房函[2010]94

 

福州、泉州、漳州、龙岩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按照规范行为、依法管理、建立长效的原则,以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为重点,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其执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使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是否存在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等行为。

四、检查工作安排 

 ()检查方式: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牵头,商请工商等部门参加,对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市、县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时间安排:分自查自纠和检查督查两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2010111—1125日。各经纪机构对照文件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报告于1125日前报送经纪机构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

2、检查督查阶段:20101126—1210日。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纪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检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将开展经纪机构检查工作及时部署到所辖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本级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同时,各地要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三) 突出工作重点。对有投诉举报的机构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要作为重点检查行为。

(四)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于1215日前将本地区的检查情况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