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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档案收费闽价〔2004〕房489号

发布时间:2011/1/5 11:26:21 浏览次数:1720 来源: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

闽价〔2004〕房48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利用房地产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范围和档案保护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执行。
  三、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继续按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5〕费字173号)规定执行,即收费标准每份(卷、册)9元,需复印的每页(16开)为0.35元。
  四、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产权人需提供产权证明外,房地产转让或变更行为不得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六、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2004年12月1日以前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3〕房46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

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表元/宗

 

序号

  

 

     

收费标准

1

房屋

个人

住宅

25平方米以下(含25)

30

25-50平方米(含50)

50

50-100平方米(含100)

100

100-150平方米(含150)

150

150-200平方米(含200)

200

200-250平方米(含250)

300

250平方米以上

400

非住宅

25平方米以下(含25)

200

25-50平方米(含50)

250

50-100平方米(含100)

300

100-200平方米(含200)

350

200平方米以上

400

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

10

单位

住宅

100平方米以下(含100)

200

100-200平方米(含200)

300

200平方米以上或每本产权证

400

非住宅

每份

400

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

100

             

注:1、非住宅是指除住宅外其他类型的房屋。

2、建筑面积是指所查房屋产权证内注明的面积,不包括杂物间面积。

3、按每本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一宗计算。

4、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按份收取,不得按每道交易收取,也不得因档案存放问题而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