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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 税 政 策 指 南

发布时间:2011/1/5 11:26:09 浏览次数:2049 来源:


一、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由征收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它除了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个基本特点外,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土地、房屋权属每转移一次,承受人都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凡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含外国驻华机构)以及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

三、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契税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条例细则》,下列行为的承受人应当承担契税纳税义务,即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等)c、房屋买卖;  d、房屋赠与;  e、房屋交换;f、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g、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h、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契税的计税价格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计税价格包括成交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核定的价格和交换差价三种,其中:

a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屋买卖以及在税法上视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行为,如以房地产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房地产权属抵债以及以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原则上按成交价格计税。成交价格包括承受人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而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b、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税法上视同土地、房屋赠与如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核定,一般按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

c、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按交换差价确定并由支付差价的一方纳税。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不被侵害,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交换差价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由征收机关依照市场价格确定。

五、契税的计税税率有何规定?

a、房屋所有权在1997101以前为6%

b、土地使用权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自1997101

我省税率一律为3%;

六、个人购买住宅契税优惠政策

a、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启动房地产市场,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对个人199981以后签订购房合同承受的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b、个人购买高档住房和单位购买房产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如不是自用的而是用于出租或其它经营性活动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c、个人承受的普通型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型住房标准应按照省政府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38倍以下,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算,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条例细则》规定:

    a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为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和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b、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为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