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转移登记材料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武夷山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规定,自
一、对于《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法规中未要求房屋登记部门收取的内部审批或者报备材料:
1.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转让房产,不再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房产转让的批文或备案证明。
2.央属企业、省部级以上国有单位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转让房产,或军产转让,不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房产转让,不再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和加盖企业工会或企业公章的职代会同意转让的文件。
4.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转让房产,不再提供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的决议。
5.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明确授予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享有财产处置权的,不再提供授权文件。
上述材料属房屋产权单位转让房产的内部审批或报备手续,不属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审查内容,应由各产权单位自行做好报批、报备手续,交易双方自行做好审查核实工作。
特此通告
武夷山市房产管理处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